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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何仲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70号罪犯何仲文,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仲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仲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何仲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仲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仲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犯的犯罪行为、改造表现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仲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