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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魏世录与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录,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779号原告魏世录。被告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世录诉被告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世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魏世录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莫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