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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813号原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明、张云芝,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木港镇坳头村法定代理人尹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7297.2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7297.2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