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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依刚与吴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依刚,吴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896号申请执行人:王依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海英,女,汉族。案由:民间借贷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依刚与被执行人吴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158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土地、房产、债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依刚享有对被执行人131583.25元的债权,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债权,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玉苏甫·艾木都审判员 胡  建  杰审判员 靳  志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