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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8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尊群、邓斌、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尊群,邓斌,罗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8民初358号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59104697-4。法定代表人黄双林,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舒建华,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木坪支行行长。被告蒲尊群,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侗族。被告邓斌,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敏,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侗族。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受理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尊群、邓斌、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蒲尊群、邓斌、罗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蒲尊群、邓斌、罗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98元,依法减半收取3649元,由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