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苏振忠与被告李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振忠,李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830号原告苏振忠,男,194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南安市。被告李小君,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苏振忠诉诉与被告李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