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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苏振忠与被告李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振忠,李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830号原告苏振忠,男,194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南安市。被告李小君,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苏振忠诉诉与被告李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