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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6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龙、景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龙,景坤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646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悦来大街北段**号。法定代表人辛宝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平,男,系该单位东河分社主任。被告王晓龙,男,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景坤娟,女,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晓龙、景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9日,二被告从原告所属东河分社借款本金250000元,用于玉米种植,约定月利率9.15‰,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贷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因贷款未到期,原告的合法权益尚未受到损害,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