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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474号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白建伟。委托代理人高罡斗,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孟庆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王翠荣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振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