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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志威与被告常德市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威,常德市工伤保险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02行初38号原告朱志威。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工伤保险处,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毛泽陆,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威诉被告常德市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朱志威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志威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志威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志宏审 判 员  张孝春人民陪审员  彭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