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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衡与韦汉昌、蒋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衡,韦汉昌,蒋超雄,李建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146号原告:黄衡,男,壮族。委托代理人:陆玎,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汉昌,男,壮族。被告:蒋超雄,女,壮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盛强,广西桂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宝,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衡与被告韦汉昌、蒋超雄、李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清债务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衡申请撤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原告黄衡负担。审判员 莫 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春贝本裁定适用以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