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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5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5420号原告张军,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代清,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丰铭,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A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土坝),组织机构代码57482780-8。法定代表人林政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重庆宏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施洪伟代理审判员  蓝 燕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