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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3936姜兆云与昆山市和谐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兆云,昆山市和谐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936号原告姜兆云,女,198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昆山市和谐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3394-0。法定代表人张国珍。委托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兆云与被告昆山市和谐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兆云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