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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005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顾某某 、张某某 、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张某某,顾某某,任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005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负责人:杨某,行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顾某某,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娄。被执行人:王某,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家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尤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