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81刑初14号公诉机关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霍林郭勒市星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2015年8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8日以霍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L008号翻斗车从霍林郭勒市北露天煤矿第三采区通往排土场的主干路上,与停在路边的B131号翻斗车左侧尾部相撞,导致在B131号翻斗车下排除故障的司机王某乙被压在B131号翻斗车前桥下,后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系意外事故致挤压窒息、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王某甲的姐姐王忠侠因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甲存在精神问题,于2015年8月31日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精神鉴定,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甲目前无精神病,发生事故时,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案发后,王某甲及王某乙的车主赔偿了王某乙的亲属总计73.24万元,并取得了王某乙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丙、陶某某、韩某某、乌某某、张某甲、郭某某、董某某、张某乙、苗某某、吴某某证言,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精神鉴定申请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谅解书、死亡经济补偿协议,人口登记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手续、逮捕手续等法律文书,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翻斗车,在矿山道路上与停在路边的翻斗车发生追尾相撞,导致在翻斗车下排除故障的被害人王某乙被压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赔偿了王某乙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王某乙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可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王某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海龙审 判 员 陶 曼人民陪审员 刘诗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