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宁波晨星服饰有限公司、象山晨星制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宁波晨星服饰有限公司,象山晨星制衣有限公司,石伟敏,赵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徐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晨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石伟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晨星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石伟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伟敏,宁波××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圣玉,无固定职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宁波晨星服饰有限公司、象山晨星制衣有限公司、石伟敏、赵圣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宁波晨星服饰有限公司、象山晨星制衣有限公司、石伟敏、赵圣玉未履行上述调解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4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律师代理费120000元、案件受理费61543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晨星服饰有限公司、象山晨星制衣有限公司、石伟敏、赵圣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4900000元及支付利息,律师代理费120000元、案件受理费61543元,并承担执行费82584.2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晨星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310号以及象山晨星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310-1号的房地产以158600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优先受偿13520475.67元,现尚欠1606067.3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5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