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双军与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187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军,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874号原告:张双军,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董事长。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蔡凡,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小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军诉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军以与供货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双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双军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唐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