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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16.1493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步华,胡家田,商丘市睢阳区装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493号原告:马步华,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孙雷,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家田,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装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原告马步华与被告胡家田、商丘市睢阳区装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步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家田、商丘市睢阳区装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步华撤回对被告胡家田、商丘市睢阳区装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马步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