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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山县陈城镇宫前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山县陈城镇宫前村村民委员会,东山县宫前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育新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15682572-X。被执行人东山县陈城镇宫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宫前村。组织机构代码793750636。法定代表人沈东欣,任负责人。被执行人东山县宫前小学,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宫前村。组织机构代码F31977892。法定代表人沈坤明,任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山县陈城镇宫前村村民委员会、东山县宫前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山县陈城镇宫前村村民委员会、东山县宫前小学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东山县旅游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东山县陈城镇宫前村村民委员会、东山县宫前小学分期分批付还人民币992713元。本院认为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秀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终结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执行标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或是可替代履行的行为的执行实施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