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萌,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张萌,女,2001年11月1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彭兰英(张萌之母),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高梁桥路6号西环广场5号楼3A1(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云峰。申请执行人张萌申请执行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的(2015)西民初字第9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张萌课时费二万七千四百元、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三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97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涛审 判 员 张巍助理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