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佳木斯金景游乐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其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金景游乐有限公司,佳木斯金景游乐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佳木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颁发的佳拆许字(2005)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欺骗性质,佳木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佳木斯市园林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03行初1号原告佳木斯金景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路。法定代表人:朱景洲被告佳木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址佳木斯市向阳区西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立波第三人佳木斯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街。法定代表人:李新军原告佳木斯金景游乐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佳木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颁发的佳拆许字(2005)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欺骗性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且第三人佳木斯市园林管理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5年,被告佳木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防洪工程建设、景观建设为由,颁发佳拆许字(2005)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游乐设施在拆迁范围内。2005年9月28日,被告佳木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依据第三人申请及佳拆许字(2005)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作出佳拆裁字(2015)第1002号行政裁决书,裁决原告限期执行,否则强制拆迁。2006年1月20日,佳木斯市原建设局拆除了原告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游乐设施。但拆除后,该处并没有进行防洪工程建设、景观建设,且该范围内陆续有其他建筑物建成。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具有欺骗性质,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第三人对被告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已超法定起诉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佳木斯金景游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大鹏代理审判员 陈 琳代理审判员 李国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