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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乔顺岗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乔顺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乔顺岗,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乔顺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标的为本金各项53546.49元,案件受理费703元。被执行人财产经向有关部门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96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