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胡斌与吴克华、溧阳市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斌,吴克华,溧阳市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695号申请执行人胡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克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溧阳市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杨继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斌诉被执行人吴克华、溧阳市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5658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吴克华、溧阳市煜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