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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178号原告:徐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祁建飞,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丽,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