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知民初字第0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喻飞与天津千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飞,天津千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知民初字第0563号原告喻飞,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江超,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千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号A区608单元。法定代表人刘建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金凤,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喻飞诉被告天津千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飞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解菁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