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行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闵绅、王荣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绅,王荣生,郑焕文,陈淑波,嵇志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02行初117号起诉人闵绅,男,汉族,1944年6月20日生,住青岛市。起诉人王荣生,男,汉族,1949年2月24日生,住青岛市。起诉人郑焕文,男,汉族,1944年5月16日生,住青岛市。起诉人陈淑波,男,汉族,1939年8月10日生,住青岛市。起诉人嵇志伊,男,汉族,1943年6月6日生,住青岛市。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闵绅、王荣生、郑焕文、陈淑波、嵇志伊在诉状中称,2015年12月31日,起诉人闵绅收到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局邮寄来的没有编号的“告知书”,该告知书仍然对起诉人申请的信息未予公���。告知书称起诉人申请的关于“对测绘单位测绘报告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最终评估价形成的程序及相关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请予以更改或补充。这是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局一贯的推诿拖延手法,起诉人的描述很清楚,无需补充。经过两年多的一审、二审和重审,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局提供两次告知书,仍拒不提供起诉人申请公开的“房屋评估价”的四类程序和实体信息,不提供证据证明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局操作房屋评估价的行为合法性。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局独自选定评估机构,独自操作评估价的产生,未按法规公示评估结果和送达评估报告,未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格等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其对燕儿岛路X号拆迁使用的房屋评估价违法。关于房屋重新测绘信息,起诉人要求公开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屋测绘管理办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房屋测量规范》。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局至今拒不提供起诉人申请的九类重新测绘信息,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燕儿岛路X号重新测绘面积结果的合法性,起诉人认为其公示的测绘面积结果违法。请求1、判决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局2008年对燕儿岛路X号拆迁使用的“房屋评估价”违法;2、判决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局2008年公示的燕儿岛路X号重新测绘面积结果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被起诉人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局系2008年在拆迁过程中使用“房屋评估价”及公示测绘面积结果,而起诉人于2009年6月底前均已接受拆迁安置方案,并与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局签订补偿协议。现起诉人于2016年3月起诉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局,显已超过上述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闵绅、王荣生、郑焕文、陈淑波、嵇志伊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芃芃审判员 明绍青审判员 赵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