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杨宝峰、孙玉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杨宝峰,孙玉林,杨井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7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31号。负责人孙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建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职员。被告杨宝峰。被告孙玉林。被告杨井泉。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以��简称“农行无棣支行”)与被告杨宝峰、孙玉林、杨井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无棣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无棣支行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