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民初13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薛丽丽与张光华、临朐县赛新门窗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丽丽,张光华,临朐县赛新门窗厂,付少友,张玉福,临朐玉福铝型材经贸有限公司,临朐县玉福铝棒加工厂,武玉军,临朐县汇源建材销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381-1号原告薛丽丽。被告张光华。被告临朐县赛新门窗厂,住所地:临朐县城南人事局南500米。法定代表人张光华,厂长。被告付少友。被告张玉福。被告临朐玉福铝型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江北建材城A区B2号。法定代表人张玉福,经理。被告临朐县玉福铝棒加工厂,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陶家庄村。经营者张玉福。被告武玉军。被告临朐县汇源建材销处。经营者武玉军。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银行存款7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光华、临朐县赛新门窗厂、付少友、张玉福、临朐玉福铝型材经贸有限公司、临朐县铝棒加工厂、武玉军、临朐县汇源建材销处银行存款70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二、若八被告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相益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