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袁某甲、袁某乙与余某甲、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第619号原告袁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袁某乙,男,住柘城县。系袁某甲之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玉平,柘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余某乙,女,住柘城县。系余某甲之女。原告袁某甲、袁某乙诉被告余某甲、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袁某甲、袁某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甲、袁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袁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袁某甲、袁某乙负担。审 判 长 胡 鹏审 判 员 张高臣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