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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袁某甲、袁某乙与余某甲、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第619号原告袁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袁某乙,男,住柘城县。系袁某甲之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玉平,柘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余某乙,女,住柘城县。系余某甲之女。原告袁某甲、袁某乙诉被告余某甲、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袁某甲、袁某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甲、袁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袁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袁某甲、袁某乙负担。审 判 长  胡 鹏审 判 员  张高臣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