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048号原告王某1,女,198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告王某2,男,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1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0元(已由王某1预交),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陆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张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