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岑照明与白海林、安殿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岑照明,白海林,安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34号申请人:岑照明。委托代理人:王垚、梁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海林。被申请人:安殿梅。申请人岑照明因与被申请人白海林、安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殿梅名下的车辆、房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岑照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殿梅名下的皖C奥迪牌汽车、皖C奥迪牌汽车;二、查封被申请人安殿梅名下坐落于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翠竹居小区7栋4单元301室房屋;三、上述一至二项保全财产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四、查封岑照明名下位于蚌埠市德人大厦7层13号面积为57.91平方米的房屋(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