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崔利利与被告新疆绿盛宝源煤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利利,新疆绿盛宝源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556号原告崔利利。委托代理人马宗梅。被告新疆绿盛宝源煤矿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利利与被告新疆绿盛宝源煤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利利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利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利利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崔利利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送达费30元,由原告崔利利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崔利利。代理审判员 毛 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