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晓梅与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梅,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016号原告张晓梅,被告李宝祥,市民。被告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231-1(渤海明珠3幢1-2、2-2)。法定代表人高云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晓梅与被告李宝祥、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昌黎县公安局已经对被告李宝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原告诉称,2013年8月9日我与被告融泰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李宝祥从我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融泰公司作为李宝祥的借款担保人。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如合同期满,任何一方没有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以后以此类推。从逾期三日起按每日120元付息。合同第三条保证人承诺:对借款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利息36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李宝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昌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