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何敏青与彭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敏青,彭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375号原告何敏青,女,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92X。被告彭光,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身份证号码:×××5714。原告何敏青诉被告彭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敏青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敏青负担。审判员 谢燕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