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挺星、邹年生、胡会华、谢菊兰、匡满园、郭文婷、康学军、卢正伟、东莞市旭良电子有限公司、陈飞华、蒋灿英、鄢品芳、康念明、康菊英、康念平、陈忠文、廖珍珍、肖煜、XX珍、康乐平、陈素文、康民、罗庠国、肖金华、郭荣芳申请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挺星,邹年生,胡会华,谢菊兰,匡满园,郭文婷,康学军,卢正伟,东莞市旭良电子有限公司,陈飞华,蒋灿英,鄢品芳,康念明,康菊英,康念平,陈忠文,廖珍珍,肖煜,XX珍,康乐平,陈素文,康民,罗庠国,肖金华,郭荣芳,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98-4号申请执行人朱挺星,男,申请执行人邹年生,男,申请执行人胡会华,女,申请执行人谢菊兰,女,申请执行人匡满园,女,委托代理人万长峰,男,申请执行人郭文婷,女,申请执行人康学军,男,申请执行人卢正伟,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旭良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旭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水清,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陈飞华,男,申请执行人蒋灿英,女,申请执行人鄢品芳,男申请执行人康念明,男,申请执行人康菊英,女,申请执行人康念平,男,申请执行人陈忠文,男,申请执行人廖珍珍,女申请执行人肖煜,男,申请执行人XX珍,女,申请执行人康乐平,男,申请执行人陈素文,女,申请执行人康民,男,申请执行人罗庠国,男,申请执行人肖金华,女,委托代理人邹耕耘,万安县五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郭荣芳,委托代理人廖文平,男,被执行人沈阿妮,女,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挺星、邹年生、胡会华、谢菊兰、匡满园、郭文婷、康学军、卢正伟、东莞市旭良电子有限公司、陈飞华、蒋灿英、鄢品芳、康念明、康菊英、康念平、陈忠文、廖珍珍、肖煜、XX珍、康乐平、陈素文、康民、罗庠国、肖金华、郭荣芳与被执行人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系列纠纷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安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一初字第457号等83份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分别向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沈阿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2014年3月22日,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与万安县步步羊车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将**栋**至**层租赁给乙方万安县步步羊车业有限公司使用,面积为2251平方米,明年面积为2282平方米。租赁时间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止;租金当年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以后每年每平方米涨1元,每半年交一次;协议签订后乙方付给甲方1万元作水、电、厂房保证金。2015年10月11日,甲方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乙方万安县步步羊车业有限公司和丙方康念辉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乙方已租甲方厂房一栋,甲方欠丙方借款,三方协商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期限尚有一年半的时间,乙方当场支付甲方租金8000元;剩余时间的房租,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以抵付甲方欠丙方的借款,至租房合同期满为止;不足部分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丙方。2015年10月11日,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分三次收取万安县步步羊车业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租金8000元、60460元及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的租金164304元,在60460元和164306元的收款收据上均注明“此房租款用于抵扣康念辉借款(付本金)”。2014年12月1日,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与万安县肖老三名烟名酒商行签订一份《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将其**号楼厂房后半的第一层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面积89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半年付一次,22000元/6个月;乙方先行交纳人民币5000元作为租赁期间的财产保证金;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保安费100元,保洁费100元。2014年12月1日,万安县肖老三名烟名酒商行交付押金5000元。2015年12月30日,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收取万安县肖老三名烟名酒商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22000元及半年的保安保洁费1200元,共计23200元。2014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与吉安万宇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将1号楼办公室183平方米,2号楼厂房的一、二、三层3885平方米,共计4068平方米出租给乙方吉安万宇纺织有限公司使用;厂房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5年;租金为每平方米4元,每半年交付一次;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房租、安保费、宿舍及财产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41432元;乙方先行交纳30000元作为租赁期间的财产保证金;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保安费300元,保洁费300元。另乙方租赁甲方的宿舍为后排宿舍楼的第四层,共计10间,每间每月170元。2014年12月27日,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收取吉安万宇纺织有限公司厂房租赁保证金30000元。2015年1月1日,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收取吉安万宇纺织有限公司房租111432元;2015年7月1日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收取吉安万宇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房租93240元、保安保洁费半年3600元、宿舍费半年15300元、上半年房租少交708元,共计112840元,扣除给启宏公司垫付修变压器4940元、步步羊和食堂水电费1333元、未安装电梯赔偿损失6200元,实付启宏公司房租100375元。2015年10月16日,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收取吉安万宇纺织有限公司2号楼厂房房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半年93240元、宿舍15间半年房租15300元、保洁费半年3600元,除去步步羊和启宏食堂水电费2473元,共计109667元。2015年12月7日,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收取吉安万宇纺织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12月30日2号楼一、二、三层房租8万元。2016年1月31日,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收取吉安万宇纺织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12月30日租赁2号楼一、二、三层房租及宿舍楼15间房租、保安费、卫生费等共计112140元。2015年6月29日,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与吉安市金德利针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将1号楼第一层和宿舍楼三楼5间出租给吉安市金德利针织制造有限公司使用,面积为1295平方米,租金为每平方米4.5元,计每月5827.5元;宿舍5间,每间170元,每月850元,共计每月房租6677.5元,每半年交纳一次;租赁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乙方先行交纳20000元作为租赁期间的财产保证金。2015年6月29日,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收到吉安市金德利针织制造有限公司1楼7月1日至12月30日房租34965元、保洁费3600元、五间宿舍房租5100元、1楼车间隔办公室材料工资等18000元,合计收取61665元。2015年6月30日,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收取吉安市金德利针织制造有限公司押金20000元。2015年10月16日,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收取吉安市金德利针织制造有限公司1号楼1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半年房租34965元、5间宿舍半年房房租5100元、保安保洁费3600元,共计43665元。2015年10月16日万安启宏电光源收取吉安万宇纺织有限公司的109667元和收取吉安市金德利针织制造有限公司的43665元共计153332元,系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拖欠刘常铭电梯等货款155000元。经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与吉安万宇纺织有限公司和吉安金德利针织制造有限公司协商,由刘常铭到两个公司代收2016年1月-6月房租153332元。2015年12月1日,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与万安县明兴隆针织织造有限公司、万安县集锦针织织造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将1号楼厂房的第二层两车间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租赁面积为2405平方米,租金为每平方米4元,计每月9620元;采用先付款后租赁的形式,第一年一次性交付;第二年起每半年交付一次。乙方每月支付甲方保安费300元、保洁费300元,于租金一同缴纳。协议签订之日,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收万安县明兴隆针织织造有限公司、万安县集锦针织织造有限公司1号楼第二层两车间2405平方米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租金115440元,加上一年保安费、保洁费7200元,共计收取12264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分别与万安县步步羊车业有限公司、万安县肖老三名烟名酒商行、吉安万宇纺织有限公司、吉安市金德利针织制造有限公司和万安县明兴隆针织织造有限公司、万安县集锦针织织造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收取了全部或部分租金,但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在上述公司仍有租金收入,分别为万安县肖老三名烟名酒商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的租金,租金为22000元/6个月。吉安万宇纺织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租赁面积4068平方米,按4元/㎡计算;宿舍10间,每间170元。吉安市金德利针织制造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租赁面积1296平方米,按4.5元/㎡计算;宿舍5间,每间170元。万安县明兴隆针织织造有限公司、万安县集绵针织织造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租金,租赁面积2405平方米,按4元/㎡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在万安县肖老三名烟名酒商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的租金。二、扣留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在吉安万宇纺织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三、扣留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在吉安市金德利针织制造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四、扣留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在万安县明兴隆针织织造有限公司、万安县集绵针织织造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租金。以上租金按双方签订的《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每半年提取至万安县人民法院(开户名:万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万安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600145650005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林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