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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邱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邱某。被告:汤某,(于2014年10月30日出境前往美利坚合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邱某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平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