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邱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邱某。被告:汤某,(于2014年10月30日出境前往美利坚合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邱某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平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