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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薛明、张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薛明,张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1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98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868号。负责人张建秋,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兵。被告薛明。被告张争。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告薛明、张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撤回对被告薛明、张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6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晨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