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克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庆元、张丽娟、侯亚军、侯铁军、侯奎宇确认合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张庆元,张丽娟,侯亚军,侯奎宇,侯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克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地址克山县克山镇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庆元,住克山县。被告张丽娟,住克山县。被告侯亚军,住克山县。被告侯奎宇,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侯铁军,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庆元、张丽娟、侯亚军、侯铁军、侯奎宇确认合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案应以另一案件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军审 判 员 韩德林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若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