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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罗玲、吴某某诉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桐柏服务区、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第三人吴明华、任学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玲,吴某某,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桐柏服务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吴明华,任学华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429号原告罗玲,女,1988年9月10日生。原告吴某某,女,2013年6月13日生。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桐柏服务区。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组织机构代码:68078019-3。法定代表人李保健,任经理职务。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杨平。组织机构代码:57630126-0。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创业路之窗景峰座*楼。第三人吴明华,男,1957年7月23日生。第三人任学华,女,1959年12月13日生。原告罗玲、吴某某诉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桐柏服务区、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第三人吴明华、任学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玲、吴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桐柏服务区、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第三人吴明华、任学华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玲、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桐柏服务区、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第三人吴明华、任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尊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