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5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泗阳县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姜绍祥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泗阳县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姜绍祥,姜妍妍,张树星,江苏德美祺轮胎有限公司,宿迁市双湖蟹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793号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北京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国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洲,该公司员工。被告:泗阳县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工业园西区。法定代表人:姜绍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姜绍祥,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姜妍妍,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告:张树星,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江苏德美祺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王集镇王集街(全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宿迁市双湖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城厢镇林苗圃,法定代表人:刘后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姜绍祥、姜研研、江苏德美祺轮胎有限公司、宿迁市双湖蟹业有限公司、张树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18元,减半收取6309元,公告费300元计6609元由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309元退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慧玲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人民陪审员 程道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