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新航与张其一、曹岳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航,张其一,曹岳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910号原告张新航,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其一,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曹岳宗,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住所地阳泉平定县冠山镇东大街乡镇局底商2号。负责人张俊衡,总经理。原告张新航与被告张其一、曹岳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航自行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