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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曹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98-2号原告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曹来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