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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北京西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薛孝认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西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西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负责人:杨亚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梅莹,女,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北京西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新01执他182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某某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288840.05元(其中案款284670元,执行费4170.05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某某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薛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新勇代理审判员  化 豫代理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杰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