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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峰与崔梦果、菅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崔梦果,菅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生,住许昌县长村张乡。被执行人崔梦果,男,汉族,1981年4月1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菅文静,女,汉族,1986年12月1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张峰诉被告崔梦果、菅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我院作出(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菅文静名下的位于许昌市瑞贝卡新天下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户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本案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菅文静名下的许昌市瑞贝卡新天下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户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