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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与肇庆市煌朝广告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肇庆市煌朝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20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郑学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森,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坚。被执行人肇庆市煌朝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冬桥。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端工商经检处字(2015)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肇庆市煌朝广告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5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40000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肇庆市煌朝广告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生效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作出的端工商经检处字(2015)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其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作出的端工商经检处字(2015)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健审判员 梁小茵审判员 杨力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楚娣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