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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易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易某,男。被执行人何某,女。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易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何某应协助申请人易某进行房屋变更登记未履行。本院现已要求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