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易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易某,男。被执行人何某,女。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易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何某应协助申请人易某进行房屋变更登记未履行。本院现已要求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