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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苏景莘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93号罪犯苏景莘,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佛顺法少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景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景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苏景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景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3次嘉奖;已缴纳罚金1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景莘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景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