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胡德胜、高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胡德胜,高梅,永康市德力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445号原告:王春梅。委托代理人:楼炯伟。被告:胡德胜。被告:高梅。被告:永康市德力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洲西路299号神州05号。法定代表人:胡德胜。本院审理原告王春梅与被告胡德胜、高梅、永康市德力尔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珩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