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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胡德胜、高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胡德胜,高梅,永康市德力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445号原告:王春梅。委托代理人:楼炯伟。被告:胡德胜。被告:高梅。被告:永康市德力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洲西路299号神州05号。法定代表人:胡德胜。本院审理原告王春梅与被告胡德胜、高梅、永康市德力尔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珩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