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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710号原告:严某某,男,汉族,三台县景福镇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槐精,三台县景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三台县景福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严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义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