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710号原告:严某某,男,汉族,三台县景福镇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槐精,三台县景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三台县景福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严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义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