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国松与刘茂德、于小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松,刘茂德,于小卫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松,男,委托代理人白华锋,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茂德,男,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小卫,男,上诉人王国松因与被上诉人刘茂德、于小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国松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华锋、被上诉人刘茂德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福振、被上诉人于小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王国松预交19283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助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