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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国松与刘茂德、于小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松,刘茂德,于小卫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松,男,委托代理人白华锋,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茂德,男,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小卫,男,上诉人王国松因与被上诉人刘茂德、于小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国松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华锋、被上诉人刘茂德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福振、被上诉人于小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王国松预交19283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助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