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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宇与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81号原告:王宇,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祥富,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孙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训岭,公司员工。原告王宇诉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王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宇撤回对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